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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of Service

股份公司Lordsystem电子金融交易使用条款

 

1条(目的)

本条款是股份公司Lordsystem(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其所提供的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的发行及管理服务,为规定公司与用户之间,关于电子金融交易的基本事项而制定的。

 

2条(定义)

该条款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电子金融交易是指公司通过电子设备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对于有关服务的使用,用户可以与公司职员面对面进行交易,也可以直接以自动化的方式实现交易。

 

2电子设备是指以电子方式传输或处理电子金融交易信息的设备。如自动提款机、自动柜员机、支付终端、计算机、移动电话等以电子手段传输和处理信息的设备。

 

3电子支付交易是指资金的提供者(以下简称付款人)通过公司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将资金转移给接收者(以下简称收款人)的电子金融交易。
 
4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指以可转让的货币价值以电子方式存储,并发行为凭证或凭证信息。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该凭证或凭证信息可用于从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购买商品或服务。
 
5用户是指使用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人,根据是否同意本条款,可区分为会员和非会员。

 

6会员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在移动设备上安装应用程序,同意使用条款,输入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在获得会员资格后,使用该服务的人。

 

7非会员是指不以会员身份加入,但使用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人。为了使非会员能够确认使用条款,公司在其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中或互联网网站上将公布本条款。

 

8电子文件是指根据电子文件和《电子交易基本法》第2条第1项,被创建、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9访问媒介是指在电子金融交易过程中,作为传达交易指令或确保用户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而被使用的手段或信息,包括电子卡和相应的电子信息、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生成信息和认证、在公司注册的用户编号、用户的生物识别信息、使用上述手段或信息所需的密码等,以及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第10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10交易指令指用户根据本条款,下达处理电子金融交易的指令。

 

11错误指用户有意或无意导致电子金融交易,根据本条款或用户交易指令,未被履行的情况。

 

12加盟店指根据本条款通过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进行交易时,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但不包括金融公司或电子金融机构。
 

 

3条(条款的确定和变更)

 

1、在用用户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前,公司应在移动应用程序页面或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应用程序页面)上公示本条款重要内容,以便用户可以随时查看。

 

2、在用户有要求时,公司应通过发送电子文件、电子邮件、传真、邮件或直接交付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文件传送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本条款的副本。

 

3、公司如要更改本条款,则在生效日前一个月,在应用程序页面上向用户予以公示。但是,如因相关法案的修正而紧急更改条款时,事后应在应用程序页面上将修订后的条款予以公布,并通过传送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用户。

 

4、根据第3项发布告示或通知,如用户不同意更改时,可在被告知的一个月内解除合同,如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同意更改后的条款,并一同告知条款的主旨。

 

5、如用户收到根据第4项而发出的告示或通知的一个月内,未表达任何终止合同的意愿,则被视为同意更改后的条款。

 

 

 

4条(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种类)

公司提供的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是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的发行及管理服务。

 

5条(服务使用时间)
 
1、原则上公司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但是,根据金融机构和其他支付工具运营企业情况,会有所不同。
 
2、因为信息通信设备维护、检修、其它技术上的必要,或金融机构或其他支付工具运营企业的情况,而不可避免的导致服务中断时,公司会提前在应用程序页面告知服务暂时中断的事实。但是,在系统故障恢复、紧急程序维护、外部因素等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能会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服务。

 

6条(交易内容的确定和错误修改)

1、公司允许每位用户通过应用程序页面确认交易细节。如用户要求,公司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两周内,应以发送电子文件等方式提供交易内容的书面材料。

 

2、根据第1项,如公司已收到用户交易内容书面材料的交付请求,但因电子设备运行故障等原因无法提供时,公司应立即通过发送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用户原因。且因电子设备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交易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第1项所述交易内容书面授予期限。

 

3、第1项所涵盖的交易中,保留期为5年的内容如下。
1)电子金融交易账户的名称或号码
2)电子金融交易的类型和金额
3)显示电子金融交易的对方信息
4)电子金融交易日期和时间
5)用户同意提款的有关事项
6)电子设备的种类和可识别电子设备的信息
7)公司收取的电子金融交易费用
8)与电子金融交易有关的电子设备连接记录
9)关于电子金融交易申请和条件变更的事项
10)每笔交易金额超过10,000韩元的电子金融交易记录

 

4、第1项所涵盖的交易中,保留期为一年的内容如下。
1)每笔交易金额低于10,000韩元的小额电子金融交易记录
2)使用电子支付手段时的交易批准记录
3)用户请求纠错的记录和关于处理结果的事项

 

5、如果用户要求公司提供第1项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下面的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方式提出请求。
  1)地址:首尔麻浦区世界杯路30Inan大厦5 Lordsystem客服中心负责人
  2)电子邮箱:lordpay@lordsystem.co.kr
  3)电话号码:1833  -  9262
 (客服中心的电话号码会因每项附加服务而有所不同。详细内容请参阅服务使用条款。)
 

6、在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时,如用户发现任何错误,可以根据本条第5项所提供的方式,向公司提出修改要求。

7、当公司收到纠错请求后,会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更正请求后两周内告知用户结果。

 

7条(访问媒介管理)

 

1、在从用户处获知访问媒介遗失或被盗前,公司对预付费电子预支手段中剩余金额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时,公司可以选择访问媒介,以确认用户的身份、权限和交易指令内容等。

 

3、用户所使用的访问媒介,在未获得公司同意或其他法律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给第三方、用于贷款或委托使用、及担保目的的抵押。但是,用户可将预付费电子手段转让给第三方或接受第三方的转让。

4、用户不得对自己的访问媒介置之不问,应防止将其泄漏或暴露给第三方,避免访问媒介被盗、被伪造或被修改。

 

8条(电子金融交易记录的创建和保存)

1、为了让用户可以跟踪或检索所电子金融交易的使用内容,相关内容发生错误时可以确认和修改,公司对相关记录予以保存。

 

2、公司根据本条第1项规定所保存的记录类型和保留期限应遵循第6条第34款的规定。

 

9条(电子支付交易的生效和撤销交易指令)

 

1、如果用户的交易指令与电子支付交易有关,则公司履行支付程序,并发送相关交易指令,以进行支付。

2、如果用户使用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支付款项,当指示的交易金额信息到达接收方指定的电子设备时,支付生效。

3、在付款生效前,用户可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按照第6条第5项的内容,向负责人发送电子文件,撤销交易指令。

4、当电子支付生效时,用户可以根据电子商务交易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通过撤销订购的方式,获得退款金额。

 
10条(禁止提供电子金融交易信息)
根据相关法规,在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公司不得将在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如:用户的个人资料、账户、访问媒介、电子金融交易的内容信息和业绩资料)提供或泄漏给第三方,及用于业务以外的其他目的。

 

11条(公司的责任)

1、公司对以下原因导致的事故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访问媒介的伪造造成的事故;合同缔结或交易指示的电子传送、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装置,或“信息通信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1项第1款所规定的信息通信网络被入侵,他人使用虚假或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的访问媒介而造成的事故,及因此导致的损失。

2、虽然有第1款的规定,因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害,用户应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1)如果用户将访问媒介借给第三方、委托使用、及用于担保目的。


2)如果用户知道或者很容易知道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用户的访问媒介进行电子金融交易,而仍然将自己的访问媒介泄漏或放任不管的情况。

 

3)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公司制定了安保程序,严格遵守,并彻底贯彻了被合理要求的防范义务,但企业法人用户依然发生损害的情况。

 

4)除了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6条第1项内容进行确认外,公司为强化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会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但是,用户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公司的要求,而导致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1项第3款中所规定的事故发生。

 

5)根据第5款规定,用户在附加安全措施中使用的媒介、手段或信息符合以下各项的任何一项,而导致了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第1项第3款中所规定的事故发生。

A. 将相关信息泄漏、暴漏给第三方,或放任不管的行为。

B. 借给第三方,或委托其使用行为。

C. 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担保目的的行为。

 

12条(公司确保交易安全性的义务)

为确保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公司应遵守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信息技术部门标准和电子金融业务标准,如:根据电子金融交易的类型,配备电子传送和处理的人力、设施,电子设备等。

 

13条(使用额度的限制)

公司的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的额度限制为500,000韩元。但是,根据金融实名交易和保密信息相关法规2条第4项,其以他实际名义发行的预付费电子支付方式的额度限制为200万韩元。

 

14条(预付电子支付方式的有效期及削减时效)

1、公司可设置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未做另行规定,则将本条第2项的削减时效期视为有效期。

2、个别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自上次被使用之日起,5年内未被使用,则商业法规定的商业债券消灭时效结束,用户的充值式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自动失效。

3、包括在收费发行的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到期前30发行的通知在内,公司要至少3次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到期日的到来,是否可以延长有效期以及如何延长有效期,以及可退回90%的到期后余额等。

 

15条(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的退款)

1、有效期届满后(仅限于未满时效的情况),自购买或最终充值之日起5年内,用户可以要求本公司退还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中未使用的部分,公司应退还余额的90%

2用户可以要求退还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中的余额。以下各项内容,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在不扣除手续费的情况下,退还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中的全部余额。但是,如果不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内容,只是用户单方面的改变决定,公司可以拒绝退款或在扣除手续费后予以退款。

1)在购买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之日起7天内,用户要求退还全部金额的情况。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加盟店无法提供商品或服务,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无法使用的情况。

3)因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坏损,导致加盟店无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4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正常消费额度超过最初购买额度的60%,或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的消费额度超过最终充值额度的60%时(一万韩元以下的情况要达到80%以上),要求退还剩余额度的情况(但不包括用于礼品、转让、积分转换等部分)。

3、其他支付卡的情况,如果合作企业有单独的退款规定,则首先适用合作企业的退款标准。

4、除预付电子支付方式的全部余额外,不受理余额部分款项的退款。

5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或参与活动,从公司免费获得的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不在退款对象之列。其消费额度也不算在本条第1项第4款的使用额度之内。此外,如果公司向用户退还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余额,则免费提供的预付费电子支付手段将自动失效。

6、公司可以限制退款额度和退款次数,以防止用户的不正当退款要求,如:用于现金流通目的的退款。

7、本协议中未指定的其他退款事项,将在应用程序页面予以公示。

 

16条(错误汇款相关事项)

1因用户失误造成填写或输入的收款金融公司收款账号等信息错误资金通过预付电子支付方式等汇给收款人(以下简称错误汇款的情形可以通知公司或通过公司收款金融公司等联系收款人要求退还汇错的款项

2公司应该自收到客户关于上述错误汇款实通知之日起15内告知客户是否联系过收款人收款人是否有退还意愿收款人没有退还意愿的原因以及对客户要求事项的处理结果关处理事项等

3过公司或收款金融公司要求退还错误汇款但收款人拒绝退还的情形户可以根据存款人保护法5(错误汇款退还支援)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使用错误汇款退还支援制度存款人保护法实施日2021.7.6之后发生的错误汇款可以申请

但通过电话簿汇款SNS会员之间进行的汇款交易等存款保险公司无法取得收款人真实名义的交易无法申请退还支援

4存款保险公司开展错误汇款退还支援工作过程中要求公司提交错误汇款收款人拒绝退还的理由真实名义地址联系方式发生错误汇款的实际情况等资料时公司无正当理由时须提交

5户通过存款保险公司申请错误汇款退还支援符合下列内容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款保险公司有权中断支援程序

1户撒谎或采用不正当方法申请退还支援

2有客观资料证明不属于错误汇款

3请日之前与申请退还支援的错误汇款有关的汇款正在进行或已完成

4其他存款保险委员会认定的情形

 

17(预付费充值金的管理及相关披露)

1、公司必须将用户的预付费充值金与自有资产分开,信托给外部金融机构或签订支付保证保险。

2、公司必须每个工作日核对预付费充值金总额与实际管理的信托资金等资金总额是否一致。每季度末(季度结束后10日以内)季度),预付费充值金规模及信托详情、是否投保支付保证保险、保险金额等须在网站进行公示(注明网站地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首先通过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用户支付预付费充值金。在此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将该事实和预付费充值金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以及与预付费充值金有关的其他事项在两家以上日报上公告,并通过互联网网站等进行披露。

1如果注被取消或注销

2解散或费电子支付手段的行和管理业务

3如果被宣布破

4接到费电子支付手段行和管理业务

5如果出1)至4项对应的原因

 

18预付费充值金的信托与支付保证保险)

1、公司必须将用户的预付费充值金全部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安全资产进行管理。但最多可将上月末预付费充值金总额(不包括根据第4项规定投保付款保证保险的金额)的1/10(以下简称“支付准备金”)以可随时存取的普通存款等安全资产存入信托公司。

2、公司必须指定信托预付费充值金(不包括支付准备金)的受益人为用户。但如果难以指定个别用户作为受益人,可以指定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受益人。

3、公司截至次日及时信托当日用户及资金变动明细。

4、尽管有第一项规定,因不可避免的原因,预付费充值金的一部分不采用信托形式而是直接管理(不包括准备金)时,公司必须为其管理的全部金额投保支付保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要将预付费充值金作为安全资产进行管理。

 

19条(争议的处理和调节)
1、用户可以通过应用程序页面上的客服中心负责人或第6条第5项中提及的联系方式,要求处理相关争议,如:提出关于电子金融交易的意见和不满、要求损害赔偿等。

 

2、用户要求公司解决争议时,公司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天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3、如果用户对争议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可以向下述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处理使用公司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争议。根据设置金融委员会相关法律第51条规定,金融监督院设置的金融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消费者基本法第31条第1项规定,韩国消费者院设置的消费者争议调解委员会,

 

20条(条款外准则及管辖法院)

1、本电子金融交易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受个别条款约束。

2、本条款和电子金融交易个别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遵循其他相关法律,如: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商务交易中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信用金融业务法等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

3、与本条款及电子金融交易相关的诸类争议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
 
4、如果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个别协议事项与本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不同,则协议事项优于本条款。

 

<附则>
本条款自2018121日起实行。
 
<附则>
本条款自2023121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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